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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务指南(四)/李少华
合同实务指南(四)

---为合同实务工作者创作(共四部分)

作者 李少华
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合同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
合同律师网www.hetonglvshi.com

61质量责任条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的选择要求对方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这正是一条任意性条款。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可见,合同法中对“拒收”的条件要求是严格的:需是“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如果,对方的产品出现了质量上的较小的瑕疵,不至于不能实现合同的,依法不能拒收。但如果,我们在合同中约定了,只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就有权拒收,那就不同了。
质量责任条款务必约定合同解除权。交付的产品发现质量瑕疵,如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解除权,那么当事人只能向对方提出质量瑕疵异议要求解决,并只有在对方交付产品的质量瑕疵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都会使收货方陷入被动。如果,收货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当对方交付的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质量瑕疵时就可直接解除合同,而不是足以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才可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即使你无意解除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你会在质量问题谈判中占有明显优势。
质量责任条款要注意与质量要求的衔接,切勿在质量责任部分再出现不同的质量要求,直接引用即可。
例示如下:
4.质量责任:
4.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 条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4.2.1拒收。
4.2.2要求减少价款
4.2.3要求乙方予以退换,因退换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4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产品瑕疵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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