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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大学生结婚”再质疑/蔡定剑
“禁止大学生结婚”再质疑

蔡定剑

  在4月26日的《南方周末》上,郭光东先生就有关部门发布的
不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规定提出质疑。质疑提出了一个涉及宪政的基
本问题,即在一个法治的社会,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能
否由法规和规章加以限制?什么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合理限制?什
么是违宪、违法的限制?

  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
要义,是要求政府应为实现公民的这些权利提供保障,原则上不允许
政府或任何组织、个人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和剥夺。但是,这
并不是说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可以不加任何限制的。就像宪
法规定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法律规定游行示威必须要申报,申
报的目的不应是为了限制,而是为了便于维护秩序。同样,婚姻自由
也不意味着可以无条件地结婚和离婚。

  可见,无条件的绝对自由是没有的。问题是所有对公民宪法基本
权利的限制都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要的限制从根本上符合保
护公民权利的目的,而不能为了限制而限制。第二,限制的理由都必
须具有明显、公认的合理性,即该行为必须是有损于他人和社会更大
的利益。第三,对公民基本权利适当、合理的限制只能出于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律,其它机关除非得到立法机关或宪法、法律的明确授权,
不得行使此项权利。

  以宪法的基本理论来考量在校大学生结婚的问题,可以看出不准
在校大学生和学徒工等群体结婚的规定明显具有不合宪性。宪法规定
公民的婚姻自由,《婚姻法》以具体的规定实现这些权利,这其中包
括对此作出必要的、合理的限制。比如,《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
但有年龄、疾病和是否近亲结婚等限制。而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附加
条件,都被认为与宪法精神和法律相冲突。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
步加以限制,应有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

  比如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有权
根据宪法的授权,在制定自治法规时,有权对法律作变通的规定。所
以,有的自治地方《婚姻法实施细则》就降低了结婚的法定婚龄,这
是宪法给予自治地方的权利。这点也正好说明,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授
权而变通法律是违宪或违法的。我想重申一条宪法的基本原则:涉及
公民基本权利问题,只能由法律在符合宪法目的情况下作出必要的、
适当的限制,其它的限制都是违宪的。

  禁止大学生结婚的规定只是当前我国法规、规章随意限制公民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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