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省市之间的法院岂能如此踢皮球/谷辽海(2)
2004年12月,广来公司以财产权属纠纷为由,将丰田中心、广进公司、广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作为原告的广来公司起诉称,黑龙江益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龙公司)的审计报告证明,原告是名为集体企业,实际上是国有企业东安发动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公司)投资的,换言之,原告实际上是国有企业;而丰田中心是由原告投资的,因而也是属于国有企业,广进公司、广丰公司是丰田中心参股的,原告对丰田公司享有财产权,因而对广进公司、广丰公司也享有股权。故将丰田中心、广丰公司、广进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丰田中心的财产为国有资产,原告对广丰公司、广进公司享有股权。广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益龙公司的二份审计报告,以之证明原告是东安公司投资的,丰田中心是原告投资的。换言之,丰田中心的投资主体是广来公司。与此同时,原告广来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举足轻重的证据,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03年12月6日制作的国资厅产权函(2003)388号关于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和哈尔滨市丰田纯牌零件特约经销中心产权界定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产权界定意见函》),《产权界定意见函》认可了二份《审计报告》的全部事实,致使数年合法经营并独立享有财产权的丰田中心、广丰公司、广进公司各自所享有的财产权,一夜之间遭遇了灭顶之灾。
根据前述事实,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5年1月17日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即:(一)第一被告丰田中心的财产归属原告广来公司所有;(二)确认原告对第二被告广进公司享有投资额为150万元;(三)原告对第三被告广丰公司享有52.6%股权。丰田中心、广丰公司、广进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前述民事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05年6月10日,中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维持原判。之后,丰田中心不服终审民事判决,多次要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2005年11月3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丰田中心再审申请。自此,丰田中心因为二份《审计报告》而接连败北。
“审计报告”竟然是假的
2005年12月26日,数场诉讼败诉后,丰田中心慕名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求助。接受委托后,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先后派出了黄大旺、陈科、李艳娜等六位律师,分别走访了哈尔滨、深圳、天津等地的财政、工商等部门以及有关知情人员,调查了委托人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成立初期公司资产构成以及后来经营状态的来龙去脉。经过二十多天的艰辛调查取证,律师们终于将问题查了个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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