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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省市之间的法院岂能如此踢皮球/谷辽海(3)

2005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证据证明:黑龙江益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26日注册登记,未参加2000年至2003年度企业年检,2004年6月23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呈现在眼前的证据,让律师和其委托人怎么也没有想到,注册会计师竟敢公然制造虚假证据。在没有适格主体的情况下,益龙公司分别于2002年5月22日、2002年12月10日,在不同时间分别出具的相同编号但证明不同内容的两份《审计报告》显而易见均系伪造的证据。根据黑龙江财政厅所提供的证明(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财会协[2000]34号文件),2000年12月29日益龙公司被撤销,原先所属的注册会计师加入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黑龙江省工商局的登记证明,该新设会计公司于2001年2月1日正式成立。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02年度注册会计师年检公告中,两份违法《审计报告》中的三位注册会计师已经在新设的会计公司执业。在已经没有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三位已经在新公司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却以益龙公司的名义分别出具两份伪造的黑益龙审字(2002)第4号《审计报告》,以之来证明:丰田中心的投资主体是广来公司(这是益龙公司2002年5月22日出具的黑益龙审字第4号《审计报告》),东安公司是广来公司的唯一投资人(这是2002年12月10日益龙公司出具的黑益龙审字第4号《审计报告》)。

依照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从两份不同内容《审计报告》的落款时间来看,原先益龙公司的三位注册会计师已到新设公司执行会计业务,显然不能同时又在另一家会计师公司进行执业。由于两份《审计报告》出具人的主体资格已经消亡,所谓的《审计报告》显然已经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而国资委办公厅2003年12月6日制作的国资厅产权函(2003)388号《产权界定意见函》依据的是两份虚假、违法《审计报告》的内容,由此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也是不能成立的。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哈尔滨市南岗区工商局提供的档案证明,广来公司即哈尔滨市广来汽车配件公司,为集体企业性质,成立于1985年。该公司的前身是广来汽配商店,该商店成立时分别于1985年6月13日和1985年7月8日向东安公司共借款人民币6.5万元,用于注册登记。除此之外,还向农业银行道里分行贷款20万元;向广州赊了价值70万元的汽车配件。后两笔款项作为流动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活动。从商店的登记情况来看,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都不是东安公司投资的,商店使用的房产也是租赁的。由此可见,东安公司对商店没有任何投资,也不是股东。况且,我们从1995年王建斌离开任职的广来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更进一步证实了东安公司对广来公司没有投资。因此,虚假《审计报告》所谓的东安公司是惟一投资人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既然广来公司没有国家投资而形成的资产,那么,更谈不上丰田中心的资金是属于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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