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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省市之间的法院岂能如此踢皮球/谷辽海(4)

判断丰田中心与广来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最为关键的是工商局的登记档案。从工商部门提供的证据来看,广来公司不是丰田中心的投资人,也不是股东。《产权界定意见函》依据违法、虚假的《审计报告》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不能判断广来公司与丰田中心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产权界定是否可诉
丰田中心一年内分别在黑龙江、北京两省市之间的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地奔波,寻求两地法院给予司法救济,但两地法院均以不同的理由驳回了丰田中心的诉讼请求和再审申请。那么,《产权界定意见函》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究竟哪家中级法院的说法更为正确呢?

我认为,丰田中心的资产与国有资产没有任何的关系,广来公司的资产也与国有资产不存在任何关系。《产权界定意见函》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源于两份虚假的《审计报告》。而哈尔滨市的两级法院都认为,丰田中心败诉的主要原因就是国资厅产权函(2003)388号《产权界定意见函》。对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6月10日制作的(2005)哈民二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14行明确认为,丰田中心应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产权界定意见函》。丰田中心的财产权遭遇两份虚假《审计报告》及其《产权界定意见函》的侵害,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产权界定意见函》。此外,国资委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代为管理和履行公共资产的监督职能过程中,应该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两级法院依照《产权界定意见函》,先后认定丰田中心的资产为国有资产,产权属广来公司;而对于国资委《产权界定意见函》,建议丰田中心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再审申请又是以同样的理由被哈尔滨中院驳回。故生效民事判决是证明《产权界定意见函》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证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原告合法财产权遭遇被告行政行为的侵害,事实根据就是《产权界定意见函》,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受诉法院也就是国资委行政侵权行为所在地的法院。《产权界定意见函》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国资委的一份答复意见,但实质上,其约束力已不仅仅限于被答复人,而是具有了巨大的外部性,直接侵害到了其他企业的财产权益。法院据此作出的民事判决,进一步也证明了这一点。哈尔滨市两级法院在认定《产权界定意见函》效力的同时,也在判决书中指出,如果对国资委界定函的效力有疑义,应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由此可见,哈尔滨市法院已经对《产权界定意见函》的约束力进行了认可。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划入国资委的职责有“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当国资委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工作时,必然会涉及到其他主体的财产权益,当其他主体认为行政主体的上述行为侵犯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国家也就必须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救济手段,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主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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