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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报与“三维”公司的一场”彩虹战”/谷辽海(3)

首先,原审民事判决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基本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侵权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一般的民事侵权必须符合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二,受害人有相应的损害事实;第三,加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受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四,加害人的侵害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从前述四个必备条件来看,第一个条件就不具备,而且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中对此也是确认无误。以下我们具体来分析一下《拉文》。

我们认为,《拉文》不符合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依照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符合前述一般民事侵权所要具备的四个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新闻报道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构成侵害名誉权。”根据规定,虽然新闻侵犯名誉权也是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但有其特殊性。作为新闻侵权,除了要具备上述所说的一般侵权行为四个基本构成要件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其一,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其二,侮辱或诽谤他人的内容体现在新闻作品中;其三,新闻作品刊播于新闻媒介,并公开发表;其四,新闻行为在新闻活动中有过错。现在,让我们再来看看《拉文》的新闻源。《拉文》的新闻源主要有:其一,来自消费者的多次投诉和举报;其二,记者自己的采访调查记录;其三,工商执法部门的提供证据;其四,国家相关的权威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据;其五,被上诉人相关的广告内容证明;等等。从《拉文》的新闻源来看,几方面的证据,主要内容基本能够相互印证。可见,《拉文》的新闻源是客观真实的。新闻的真实性主要基于事实的真实,关键情节真实。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媒体不是执法机关,不可能动用法律手段去调查事实真相,媒体只需要做到新闻真实,即新闻事实有明确来源,而不是胡编乱造就可以了。至于客观真实是什么,那是受舆论监督的有关部门需要去搞清楚的。法律保护新闻自由,允许它针眨时弊,从而使新闻成为传播消息、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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