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法(建议稿)众评说——第五届全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研讨会综述/郭士辉(2)
生教授起草的另一部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具体有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关于民事证据法起草的出发点问题,即是以何种角度来立法。流
行观点一般认为是以法官为出发点,证据法是裁判规范,因而偏向于
从法官的角度来解决;而他个人认为,民事证据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性
质是相同的,主要都是为当事人服务,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私人的纠纷,
应为私人服务,因而民事证据法应以当事人为中心,并且应主要解决
以下两个问题:1.当事人要证明什么,由谁来证明;2.用什么方
法证明。二是结构安排的问题,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证明什么,谁
来证明,用什么来证明;二是用什么方法来证明。因而大量的篇幅就
是关于证明方法的。三是民事证据法的性质问题。民事证据没有当事
人协商的余地,因而是证据法定主义,即除书证以外的所有证据的证
明力由法官来判断。四是与周边法的关系。1.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有关。民诉法中规定了法庭调查,若将证据调查章作出规定的话,就
有可能架空民诉法中的有关规定,所以诸如询问证人、书证的程序、
鉴定人的询问等规定应分别压缩在证人、书证和鉴定人里面,因此没
有单章规定证据调查的内容;2.与民法典起草的关系。大量的关于
民事证据的内容,如推定的规定,在合同法里有零散的规定,或规定
了相关、特定的形式,因此,民诉法能否越俎代庖,可否只是概括或
抽象地对推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方法等作出规定,而具体细则
由民法规定。
二、举证责任问题贯穿整个证据法,此项专题讨论的内容包括:
证明对象、举证责任分担、证明程度及举证程序等问题
中国诉讼法研究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
学院博士生导师江伟教授指出,在举证责任方面还有以下几个问题值
得研究:1.举证责任的定义。民诉法主要规定的是结果意义上的举
证责任。而举证责任应包括行为意义上的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诉讼的风险责任不能发生转移。行为意
义上的举证责任对民诉法有重要意义,因为它能保障当事人举证权的
顺利实现,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与外国国情不同,因
此在举证责任上更应加强程序方面的保障。2.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如果实体法已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证据法不应再作规定,证
据法只须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程序问题即可。但是关于创设和阻碍举
证的规定应更详细一些,让法官和当事人都能够明白,便于法官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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