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法(建议稿)众评说——第五届全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研讨会综述/郭士辉(3)
作。3.举证倒置问题如何规定,是完全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规定进行
或者是结合其他实体法的规定,或者只规定一些原则性内容,有待进
一步讨论。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经济审判庭程春华法官发表了以下见解:
第一,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实体法上已经规定了很多,如民法通则、
担保法等对此都进行了相应的表述,因此证据法还是应该做原则性的
规定;第二,举证责任的倒置问题,在规定倒置的同时要搞清什么是
正置,正置是相对倒置而言的,实际上民诉法的倒置在实体法中作为
举证责任已作了分配,因而不存在倒置问题,否则与实体法产生冲突;
第三,证明标准问题。目前的司法实务仍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因而
应对证明标准程序进行区分,因为有的证明标准要求高一些,有的要
求低一些;第四,举证程序问题。对此立法中不应规定过详,否则会
增加法院、法官在操作中的负担,举证实现问题应从大的原则来规定,
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烟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福华副教授认为,第一,关于证明程度
的问题,他个人倾向于采用优势证据标准。设置优势证据标准可以促
进程序保障,推动民诉法的发展,但优势证据标准受制于很多因素,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或者诉讼实践中程序保障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那么
该标准能否实现仍是个问题。因此,建议目前不规定优势证据标准,
而两部专家建议稿中均体现了这一标准,例如书证原件的证明效力大
于复印件的证明效力等。在现阶段和可以预见的未来,可以用大量的
证据规则和程序条款来潜移默化地影响民诉法。第二,关于举证责任
倒置的问题,毕教授采用的是肯定式的例举,而肖博士采用的是原则
性的概括,这里需要讨论的是,重点要摆正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在国外证据的正置和倒置有很多,在实体法上皆有规定。像德国的产
品责任法中就规定产品的质量问题必须由受害方来证明,他必须证明
产品的质量有瑕疵,并且存在损害的事实且存在因果关系,对证明责
任的分配我国应有规定,这对促进实体法研究与实体立法皆有相当的
作用。他主张在例举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弹性条款,以保持自由
裁量的规定。
三、证据调查解决证据来源问题,是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质证
以及法院审查核实证据的基础,此项专题讨论的内容包括:主询问、
反询问、证人隔离、对证人证言的判断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肖建华副教授强调说,证据调查作为一章很有必要,
在我国律师的调查没有手段上的保障,而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我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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