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倡导与研究/郭小锋(10)
[20] 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和解是各国通例,也是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对少年司法特殊要求的具体化;对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适用刑事和解不诉,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浅,教育、改造的难度不大,易于进行加害恢复工作。参见向朝阳、马静华著:《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载《中国法学》 第2003-6期,第113页。
[21]参见汤火箭著:《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论证》,载《人民检察》 第2004-10期,第9页。
[22]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53-2条规定:检察官为暂缓起诉处分者,得命被告人于一定期间内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项:1、向被害人道歉;2、立悔过书;3、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财产或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4、向公库或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的金额;5、向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或社区提供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的义务劳务;6、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7、保护被害人安全的必要命令;8、预防再犯所为的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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