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倡导与研究/郭小锋(9)
[7] 自由联想疗法是治疗师让客户在毫无拘束的情境下,尽情道出心中所想的一切——无论是痛苦的或是欢乐的,无论是荒诞的还是理性的——只要想到的,就可以毫无顾忌地说出来。台湾著名心理学家张春兴对此作了恰当的注解:“自由联想是开启案主潜意识之门的钥匙……潜意识中积存的痛苦得到释放后,自将减轻案主内心深处的紧张和压力。因此,自由联想的过程本身,即具有心理治疗效果。”
[8] 参见马静华著:《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载于《法律科学》 第2003-4期,第 81 页。
[9] 当一个犯罪事件发生时,受到伤害的被害人的痛苦早已开始,而且在诸多的案件,就算逮住加害人、进入诉讼程序,此时被害人的最大噩梦才是真正延烧。经受长年累月的诉讼程序折磨后,即便加害人伏法或入监服刑,被害人仍然必须独自承担早已受创的身心继续走完漫漫人生。
[10] 参见 朱小芹、刘秀仿、刘中发、李巧芬、张翼、李莹著:《轻微刑事罪犯监禁效果研究及非监禁化探讨——对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400名短期服刑人员的调查》,载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内部网站“http://10.111.11.11/jcyiweb/main/list.jsp?xxType=4”。
[11] 见[法]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99-301页。
[12] 参见刘志成、熊明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解不诉探讨》,载《中国刑事杂志》第2005-1期,第 85 页。
[13] 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10页。
[14] 参见向朝阳、马静华著:《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载《中国法学》第2003-6期,第113页。
[15]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做出“相对不诉”的或者公安机关撤案的,基本是采取刑事和解制度的方式来处理的,也即被害人获得赔偿并同意不诉、犯罪嫌疑人悔罪并积极赔偿,而在撤案的情况下,一般还需征得公安机关认可。
[16] 以上数据来源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17] 参见向显松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定位》,载于《法学杂志》第2001-5期,第51页。
[18] 见陈卫东著:《论不起诉制度》,载《检察日报》 2003年01月16日第3版。
[19] 以上数据来源于唐峰著:《公诉程序中的刑事和解研究——以轻伤害案件为着力点》,载于中国法治网“http://www.sinolaw.net.cn/news/xrcq/yczpzx/2004828212414.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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