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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特定群体的伤害行为是否亦定寻衅滋事罪/郭旭强(4)
四、处理结果
经审查,我院以魏某某、冯某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邓某某、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依此作出了判决。另外一名被告人吴某,其行为在本起案件中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对其做了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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