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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不动产施工留置权综述——兼论中国物权法设立施工留置权/黎广军(12)
有些州规定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或分包商提交潜在留置者名单。有些州规定开工后承包商必须向业主提交拟用分包商、供应商名单。有些州规定签约后分包商、供应商必须向业主递送合同通知,否则没有留置权。
业主一般都要调查承包商、分包商的信用评级,拖欠工资、材料款、分包款的投诉记录,以及留置权诉讼记录。签定合同前,业主还会要求承包商提交详细施工计划和付款计划,以便付款管理和对抗留置。
6.2 付款防卫——直接付款
有些州规定,对于小型工程,业主有权直接付款给潜在留置者。例如明尼苏达州规定,对于1~4个家庭单元的住宅工程以及5000平方英尺以内的农业建筑和商业工程,供应商和分包商在首次工作或供料后,必须向业主递送一种通知,而业主有权直接付款给这些潜在留置者,以避免支付两次工程款的风险。
6.3付款防卫——最后付款
美国法律允许业主保留10%进度款作为最后付款。承包商付清工人、供应商、分包商的结算款后,业主才能支付结算余款给承包商,否则业主可能会遭受留置索赔。一般做法是:承包商提交放弃留置权证书和一份保证担保以后,业主再支付结算余款给承包商。
6.4 付款防卫——自弃留置权 (Waivers of Lien)
业主支付进度款前,承包商须提交由潜在留置者分别签署的有条件放弃留置权文件,付款后换成无条件放弃留置权文件。下次付款时,如果承包商仍未提交上次付款的全套无条件放弃留置权文件,业主有权依法不付款。对于业主已经支付的已完工作和已供材料,潜在留置者自弃留置权后,无权再申请登记留置权。
有些州允许签约前自弃留置权,许多工人、分包商、供应商往往被迫自弃留置权后才能获得合同。1999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公共法律106-49,即《建筑业付款保护法案》(Construction Industry Payment Protection Act of 1999),实质性地禁止签约前弃权并禁止任何人代表他人弃权。虽然该法案是针对付款保证担保而言,但多数州施工留置权法律包含付款保证担保条款,有些州法律参照该法案修改了有关弃权条款。
6.5 付款防卫——信托基金 (Trust Funds)
有些州的施工留置权法律引用了信托基金法,违反信托基金法的人将受刑事检控。美国《统一施工留置权法案》第5部分也是“涉及不动产改良的信托基金”。这些法律将工程款定义为一种信托基金,既是说:业主根据诚信原则,委托承包商付款给工人、分包商、供应商等基金受惠人。如果承包商挪用或挥霍了不属于自己的信托基金,除退赔外,承包商的有关负责人还要被囚禁和罚款——即使业主破产也不能幸免,因为破产管理人有责任追回这种基金并起诉截留基金的人。承包商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也是信托基金,如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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