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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不动产施工留置权综述——兼论中国物权法设立施工留置权/黎广军(13)
托管人一般都要建立专帐备查。发生留置索赔导致损失后,业主就会起诉截留了信托基金的托管人。
劳动和材料在不动产上的价值也是一种信托基金的形式,这也是留置权的依据。不动产的销售收入和抵押贷款必须优先偿还这些“基金”,这也是本文4.4.3节所述停止通知 (扣留贷款作为担保) 的依据。
6.6 付款防卫——联合支票 (Join Check)
按合同链关系,业主与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分别签署“联合支票协议”;付款时,业主按照这些协议和合同链关系,分别签发承包商与分包商、供应商联名的联合支票。付款后,业主检查联合支票的背书签字,以确认潜在留置者已经分配到了联合支票中的应得金额。违约者承担“联合支票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这种方法其实就是将工程款视为信托基金。
6.7 付款防卫——联合控制 (Join Control)
业主将工程款交给一个专业公司,由该公司根据具体工作或供料的完成情况,直接付款给潜在留置者。如果有人收不到款而发生留置索赔和导致业主损失,由该公司负责赔偿。这种“联合控制”方法也是将工程款当作信托基金。工程款不经合同链流动而是由一个专业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直接付给合同链中每一位基金受惠人。这种专业公司称为Escrow Company (“第三者保管待条件完成即付”公司),其服务费为1%~2%。
6.8 付款防卫——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
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的原理是:业主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属于信托基金,承包商是基金托管人。为保证基金安全和托管信用,托管人应提交第三方保证。
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提交给业主,在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留置权登记将转为对付款保证担保的索赔。债权人通常直接向付款保证担保提出索赔,或者双管齐下:既登记留置权,又同时提出付款担保的索赔。
1935年的米勒法案规定,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保护第1、第2级的分包商和供应商。2002年的工程担保新法案规定,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保护与承包商或一个分包商有合同关系的任何人,极大化了保护范围。

7 总结

任何人都不能无偿享受他人劳动成果,劳动者有权扣留自己创造的不动产物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阻止任何人不当得利,这是施工留置权的原理。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程承包层次越来越复杂,工程款沿合同链流动时经常遇到各种障碍,以至业主可能要付两次款。为此,美国发展出了各种付款防卫制度。
我国工程拖欠款主要发生于房地产和政府工程。商品房是优质拍卖物,施工留置权将有效清偿工程欠款。虽然法律限制拍卖政府工程,但留置权登记从法律上确认政府债务而同级人大应审议清偿预算,从而形成一种保证清偿政府工程拖欠款的机制。此外,我国产生工程拖欠款的主要原因是垫资工程,位于合同链下层的农民工是垫资工程的最大受害者,而施工留置权是对抗垫资的有效武器,并且,如果同时实行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承包商承诺垫资就必须以现金垫资而无法转移垫资责任,因为留置索赔将转为对付款保证担保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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