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杨立新(2)
二、建立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及责任构成
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
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较为严重,
家庭暴力亦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
解体,其中多数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而导致的离婚。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
因另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使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济。
《婚姻法》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有效
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
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效保障婚姻
家庭关系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确认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违法
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
护法律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
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三是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
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具备
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
三、具体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
(一)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而与他
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
行为。其中的结婚,即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这种行为,在刑
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应当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
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饮,进
行性行为,并且持续一定的时间。因为仅仅有一二次在一起短暂的起
居、性生活,仅仅是通奸的行为,不能叫做同居。同时,配偶应当因
此而引起离婚,或者主要因此而引起离婚。
(三)实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权。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不
仅仅是配偶的权利,还包括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对配偶实
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可能造成伤害,也可能没有造成伤害。侵害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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