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默示条款三论/郑梁(7)
⑵成文法上的默示条款的适用
成文法上默示条款添加入合同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图给予其以法律效力,而是基于既存的成文法规定,旨在对买方,尤其是消费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对成文法上的默示条款的适用无须遵循事实上的默示条款添加时的两项标准,即“商业效用”和“好事看客”标准,而是采用一种相对宽松的标准,其并非基于对合同当事人意图的推定而一次性适用,相反,其以公共政策这一宽泛原则为基础,即使在与推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意图相悖的情况下,也仍然能够被法官添加到合同中去。 凡是有关成文法规效力所及的合同,未经当事人明示条款的排除,一律会自然的添加到合同中去成为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值得提及的一点是,《1973年货物供应(默示条款)法》作出了内容广泛的规定,以限制或禁止卖方排除适用该法中所规定的默示条款的权利。 这些规定表明,成文法上的默示条款具有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的能力,从而使法官在使用此类默示条款时对合同的干涉力度变得非常强。其既突破了在判例法下默示条款的添加不得与合同的明示条款相抵触的限制,又与事实上的默示条款形成鲜明的对比。但这一法案被后来的立法所修订,在现今英国合同领域的成文法规则中,默示条款不能与合同中的明示条款相抵触,即具有相反含义的明示条款可以排除与之相对应的默示条款的添加,默示条款排斥明示条款的情形仅仅是例外。
⑶成文法上默示条款与判例法上默示条款的异同
这两者在本质上有类同之处,因其都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利益/政策、合同的实质正义与公平的考虑,具有相同的旨趣。也正因此,英国的学者法官往往将这两者合二为一称作法定的默示条款。当然两者间的区别也是存在的,我们认为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的渊源不同。成文法上的默示条款,正如其名,是基于既存的制订法而适用;判例法上的默示条款的法律渊源则是先前的判例。
其次,领域不同或曰调节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成文法上的默示条款一般多是货物买卖方面的默示条款,而判例法上的默示条款使用领域则要宽泛得多,且多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以外的其他特定类型的合同,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最后,也许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某一类合同上既可以添加判例法上的默示义务,又有成文法上的默示义务存在时,如两者作用重叠或存在矛盾抵触之处,则法院必须添加成文法上的默示条款,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成文法上的默示条款具有更高的法律位阶效力。
4、习惯上的默示条款(terms implied by cus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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