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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寻求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蔡彦敏(13)
实现。在98年4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肖扬强调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
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以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
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平审理案件,除允许公众自由参加旁听外,
逐步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
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注24]自此之后,许多地方的法院已陆续
采取一些具体措施落实该讲话精神。如北京市中级法院和其他一些地
方法院陆续作出了仅凭个人身份证即可旁听案件审理的规定,中央电
视台于98年7月11日对十大电影厂提起的电影版权侵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的开庭审理进行了首次现场直播。这无疑标志着在落实公开审判制
度上法院和社会各方面都在尽可能地付出自己的努力。虽然,对现场
直播开庭审理这种方式对公开审判制度实现的积极意义褒贬不一,甚
至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无论如何,这一切引致了法院和社会各界对
公开审判原则的前所未有的关注和对该原则的应有之意及其实现方式
的更深层次的思考和探索。因此,此举依然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不
过,笔者还认为,从以公开审判的实施来促使和保证法官审判独立的
高质量实现的角度来看,至少,我们在此还应特别强调有关裁判公开
的问题。谈及所谓裁判公开,并不是象以往那样仅是注重公开宣告判
决的结果,而是强调对判决书的制作及其内容予以改革。判决书中应
写明当事人各方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同时写明法官所予采用作为定案
根据的证据有哪些,不予采纳的证据有哪些,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何
在,根据所采纳的证据如何对当事人讼争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认定
的事实与所适用的法律之间的逻辑联系如何,以及如何运用法律得出
裁判结论等等。另外,无论是由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还是由独任庭审
判的案件,在裁判中均应写明合议庭各法官或独任审判法官的意见及
其分析论证,包括对裁判结果同意的意见及其分析论证和不同意的意
见及其分析论证。总之,应当增强裁判的说理性和说服力,使胜方当
事人赢得清楚,也使败方当事人输得明白,由此而向社会公众或通过
新闻媒介向社会公众昭示法律与正义的准则。

  只有这样,才可以说是真正禁止了“暗箱操作”。这不仅有助于
当事人及广大社会公众对自身行为的调整和对法律的遵守,而且也有
助于增强法官对依法独立审判行为的自身约束和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介
对法官审判活动的合法监督,从而促使和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的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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