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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寻求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蔡彦敏(14)
实现。

  注释:

  [注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
年版,第162页。

  [注2]林吉吉:《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162页。

  [注3]前引①,孟德斯鸠书,第154页。

  [注4]前引①,孟德斯鸠书,第156页。

  [注5]参见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
版社1994年版,第272-273页。

  [注6]参见前引⑤,赵宝云书,第305页。

  [注7]参见前引⑤,赵宝云书,第352页。

  [注8]分别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民
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126条、第4条、第8条、第6条、
第5条、第3条。

  [注9]分别参见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87
年版,第71、72、74页。

  [注10]分别参见前引⑨,柴发邦主编书,第71、72、74页。

  [注11]我国法院对法官实行的是国家行政干部职务系列等级制,
从低至高、自下而上即科员、副科、正科、副处、正处、副局、正局
等。而由一般的法官迁升为业务庭正副庭长或法院的正副院长,也即
意味着该法官行政级别以及有关待遇的相应升高。

  [注12]参见蒋惠岭:《我国实现独立审判的条件与出路》,载
《人民司法》1998年第3期。

  [注13]转引自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
《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126页注释(1)。

  [注14]参见谭世贵:《论司法独立》,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1
期。

  [注1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

  [注16]参见(美)JeffreyW.rove:《美国的法官与法
院制度》,丁相顺译,载《法学家》1997年第5期。

  [注17]98年4月下旬,美国纽约南部司法地区联邦法院法官Ro
hbertW.Sweet先生到中山大学法律学系演讲。他在成为
法官之前曾任纽约市副市长和曾当执业律师二十年之久。当有听众问
及“既然法官的收入可能不及一名成功的律师,为什么你们不当律师
而当法官”时,他的回答是“金钱并非一切。法官这一职业不仅具有
稳定可靠的制度性保障,而且它同时是一个人事业成功的标志,它甚
至可以说是一种荣誉,而这显然不能单凭金钱来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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