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寻求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蔡彦敏(2)
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分立”,即是将国家权力分为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大部分,并分由三个不同的机关各自执掌
和行使其中一种权力。“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
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
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
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④由此而说明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
必须分立。这就是“三权分立”中的所谓“分权”思想。“三权分立”
的另一重要思想是互相制衡。国家权力的分立并非彼此孤立。分权本
身并非目的。三权分立旨在三权制衡。分权实为实现制衡之格局,制
衡实乃分权之目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防止权力之滥用。因
此,“三权分立”学说又可称为“三权分立制衡”学说,或许,后一
种称谓更准确、全面地概括出了该学说的内涵。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问世之后,在西方国家引起极大反
响并很快成为脍灸人口的理论,进而陆续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肯定和
吸收。其中,最早将该学说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并将其作为宪法原则加
以确立的是美国。
在“三权分立”学说提出后不到三十年,美国即宣布独立。其十
三个州中有十一个州相继制定了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宪法。继而1787
年签署、1789年生效的美国第一部宪法也非常坚定地贯彻了“三权分
立”原则。美国宪法第1、2、3条的首句话语,仅以简要说明美国的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即清楚地勾勒
出美国宪法所奉行的“三权分立”原则,进而,又通过一系列的具体
规定渗透出三权制衡的要求和目的。分立的权力给予了每一种权力主
体为实现主体意志而行使权力的相应空间。同时,每一种权力主体对
权力的行使又体现着对其他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一定程度的制约。
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宪法也都先后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从
而使司法独立成为三权分立中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支柱。司法独立
原则也由此而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所奉行的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而司
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即审判独立。为此,许多国家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
又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或审判独立。如法国宪法明定司法权属于法院,
规定司法机关是独立的机关,并同时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司法机关独立
的保障者。⑤日本宪法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
宪法及法律的约束。⑥德国宪法规定,设立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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