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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寻求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蔡彦敏(7)
公正、准确、合法,西方国家对法官的品行和专业素质均有很高的要
求。在英国,只有具备十五年或十年以上经历的出庭律师,才能分别
担任上诉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在日本,最高法院法官要求在见
识高,有法律专业素养、年龄在40岁以上并已担任高等法院院长、法
官、或检察长、律师、大学法学教授、副教授共计二十年以上的人当
中任命。高等法院院长则要从担任简易法院法官、或检察官、律师、
大学法学教授或副教授十年以上的人中任命。[注14]在美国,大学毕
业后才有资格考入法学院,法学院毕业取得J.D.学位后,一般只能
从事律师职业,到法院工作的只能担任秘书、书记官等角色,而不可
能通过此一途径直接成为法官。法官均是从执业多年的优秀律师中或
从有名望的法学教授中依法定程序遴选的。

  对法官专业化素质的要求,是依法独立公正地审判案件的保障。

  这是因为,法官这一职业显异于其他任何职业。其使命在于通过
向全社会公开的司法程序解决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并
通过行使审判权的过程本身,向诉讼当事人,也向全社会宣示正义与
法律的准则。这样,其自身的年龄、知识、资历、声望、经验等等就
是影响其完成使命优劣的重要因素。因此,法官选任上的精英化也就
势在必然。而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法官的选任甚至不需
要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或学历要求。直到95年才颁行的法官法虽然规
定了担任法官必须具备高等院校毕业的学历背景,[注15]而在现实中
又往往难以贯彻。我国的法院系统近些年来安排了相当数量的军转干
部,其中有许多人直接从事着审判工作,而且根据其在部队的级别,
往往还给其安排相应的行政领导职务,如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
长等等。

  也有一些法院尽其所能地安置本院工作人员的子女或其他具有各
种关系的人员进入法院,但却以各种名目拒绝招收正牌法律院校的优
秀毕业生,从而形成了我国所特有的法官选任上的非专业化和非精英
化倾向。如果说由这样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而又允许其独立审判的
话,其效果自然不能不令人担忧。当然,应当承认,在我国的法官队
伍中,也不乏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精英人士。但对那些已在法官之位
而又素养不高的法官到底怎么对待,又应采取怎样的措施、建立怎样
的制度来保证未来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员的专业化和精英化呢?我们不
能不予以认真的考虑。因为,独立审判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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