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判探源及其现实分析——寻求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蔡彦敏(9)
磨练,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我们国家的相当数量的法官何以能同人
家相提并论?!在我国,这种不单纯站在法官本位上考虑法官薪金制的
法官恐怕为数不多。法官的薪金待遇问题的确也是一个难以处理的问
题:一方面,让不是凭藉相当的专业资历、能力和严格的法官选拨制
度而坐在法官之位的法官享受高薪制,令众人心中难以平衡。据说,
在制定法官法时,法院方面就曾提出法官的工资应略高于公务员,但
因在我国法官并不是一个专业化很高的职业群体,没有高于公务员的
职业资格要求而遭到反对和否定。另一方面,人们心中也难免不存疑
窦:对这样的法官,低薪难以养廉,而高薪就一定能够保证养廉吗?可
见,薪金待遇到底如何把握,也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又一难题。
我们再来看另一个问题:在西方国家,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比我
国要简单得多。法院院长下面并不设具体的审判业务庭,自然也没有
相应的庭长、副庭长之分。法院院长下面,便是法官。对于法官审判
的案件,法官本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良知、经验以及对法律的理解
与把握作出决断,而无需听命于任何人(包括法院院长和其他任何政
府官员)。这使得法官拥有完全独立的人格以独立地行使对案件的审
判权。而长期以来,在我国法院内部,院、庭长审批是任何一个法官
裁判案件后的必经程序,虽然这一程序并非法定程序。审判委员会的
设置和运作更使法官的个体意志荡然无存。有学者从刑事诉讼的角度
归纳其致命弱点为:审判的秘密性,控辩双方及律师不能到场申诉,
法律程序未得到应有的尊重,难以保证判案公正。[注18]也有学者从
民事诉讼的角度对其作出如下分析:⑴审判委员会委员不一定都是民
事经济审判方面的专家,对民法理论和民事经济审判并不都具有专门
研究。民法学博大精深,且专业性极强,一个复杂的民事案件,单靠
短短的数十分钟的汇报,何以窥得案件全貌。指望委员们如此匆匆览
阅案件材料就将所有案件科学公正地合理解决,岂非天方夜谭?⑵大
量民事经济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与公开审判的原则和要求背道而
驰。⑶某些法官为偏袒一方当事人,往往把案件甩给审判委员会并以
带倾向性的汇报影响后者。这样一来,体现个人私利的判决可能经由
集体决议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有可能歪曲了审判责任制。[注19]对
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废问题,即使在近期仍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考虑。97
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海召开的全国法院系统的审判方式改革理论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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