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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案件界定交织与处理机制探析/钱晖(7)
(6)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观两种情况。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表明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诈骗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只是由于客观上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得到全面履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纠纷处理。
三、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交织时的处理机制
审判实践中,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常常表现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是困扰法官的难题。本文拟从下列几个方面以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交织时的处理机制进行探讨。
(一)合同纠纷、合同诈骗交织案件的程序问题
合同纠纷案件与合同诈骗案件相关联的程序问题,大家耳熟能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先刑后民”。1985年8月19日和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两次联合下发了《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和《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实际上是我国“先刑后民”原则的最初的司法文件来源。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更是为“先刑后民”的原则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笔者认为,合同纠纷案件与合同诈骗案件相关联的程序处理上确产“先刑后民”的原则,其实就是解决主管和管辖的问题。当合同纠纷案件与合同诈骗案件交织在一起时,首先要解决是先由审判机关主管还是由侦查机关主管?其次,当合同纠纷案件与合同诈骗案件交织在一起时,审判机关先处理刑事案件还是先处理民事案件?
笔者认为,对于如何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是主体交织,即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同时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两个案件中的主体完全重合,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同。这里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某人为民事被告,同时又是刑事被告人,但其涉嫌犯罪事实与民事案件事实并非同一。如果该人在刑事诉讼中被羁押,那么,将无法出席民事庭审。另一种情形是,某人为民事原告,同时又是刑事被告,其涉嫌犯罪事实与民事案件事实并非同一,如果该人在刑事诉讼中被羁押,那么,也将无法出席民事庭审。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可以同时分别进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当然,如果“先刑后民”的话,可能会给民事案件的审理带来方便。虽然法官可以依职权将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场所带出进行民事审判,但由于刑事案件的保密规定,以及侦查手段的限制,总会给民事审判带来很大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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