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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案件界定交织与处理机制探析/钱晖(8)
二是事实交织。这是刑民交织案件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对该项法律事实作了相应的规定,且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法律事实,从而构成刑民案件交织。这实质上是源于法规竞合。事实交织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提起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例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事后发生争议。甲既可能作为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控告,引发刑事诉讼。两种诉讼均以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作为事实基础。在此情形下,应当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具体来说,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尚未受理该案,那么,应裁定该案不予受理,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刑事诉讼先予解决;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那么,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此,司法解释已作出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另外一种情况是与主体关联联系在一起的事实关联。如在存单被冒领纠纷案中,侵权人既侵犯了储户的合法权益,又欺诈了银行,与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储户和银行都有关联。在这种情况下,不一定实行先刑后民,可以分别审理,从时间上来说,民事案件也可以先行审理,以保护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标的物的交织。就是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财物是另一个民事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例如,有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诈骗案,房屋既是犯罪分子行骗的幌子,又是涉及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又是争议的标的物。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是先刑后民。
(二)合同纠纷、合同诈骗交织案件的实体问题
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来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交织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探讨主要是,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之间的预决力问题,这也是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明确的问题。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在诉讼实践中虽然不太好操作,但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确定无疑,即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适用证据占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这一证明标准显然低于刑事证明标准。由此引发,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相互间有无约束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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