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完全履行归责事由举证责任/孙舒源(11)
史尚宽.《债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413页
如邱聪智谓:“不完全给付系基于给付而致债务不履行,其形态与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未为给付尚有不同。通说仅以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及不完全给付,称债务不履行,仅为殆取用语之便而已。”参见邱聪智. 《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278页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 59~60页
史尚宽 《债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413页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62页
台湾诸学者各有其不同的关于不完全给付的分类,具体参见:史尚宽 《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15页;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 71页;邱聪智.《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50页
学界关于债之关系义务群分类不一致,有将债之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可独立的附随义务和非独立的附随义务,如 邱聪智.《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50页 有将债之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即把可独立的附随义务归为从给付义务。如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6~37页。本文从此说。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72页
王利明.《论加害给付》.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5-04-04
史尚宽 《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21页
转引自姚志明 《回顾不完全给付制度于民法七十年来之发展》 载于《民法七十年来之回顾与展望纪念文集(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310页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内涵,我国学者中还存在不同的观点,综合起来有(1)举证责任具有一层涵义,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负有的提供证据的责任。2)举证责任具有双重涵义,既包括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也包括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责任 。(3)举证责任具有三层涵义,除上面所举两种之外,还指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笔者同意二层涵义说。关于此问题,具体参见廖中洪主编《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1991—2005)》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年版 5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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