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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转”商标被驳回,为什么?/王瑜
“二人转”商标被驳回,为什么?
兼谈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的判断

“二人转”被驳回了,理由是:“在安全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二人转”商标,易对“二人转”艺术形式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简称第八项)

“二人转”其实早在2003年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按正常的程序,这么长的时间应该拿到了注册证,据说当时商标局的评审人员对该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也存在严重的争议,以致耽搁了审批时间,后来被媒体知道,爆炒一通,某“名人”震惊了,某些人愤怒了,于是很快这个商标被驳回,驳回的原因是否与某些名人的震惊有关,在此不能枉断。商标被驳回却给公众更大的好奇,第八项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于是我搜罗了一些代表官方意见的标准,让公众自己来判断,这个商标到底能不能获得注册?

在法国制定《民法典》时,拿破仑提出了几个要求:老太太也能看懂,法官能明确引用法律,着重强调了法律的准确适用性,这样的话,不给法律的执行有太多自由解释和想象的空间,拿破仑的想法未免有些乌托邦,但是法律的准确适用性,应该是法律制定追求的目标。

我们来看看第八项,什么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其他不良影响”又如何理解?现行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这给人们无限想象和发挥的空间。在我国“政治疯狂”的年代,“同仁堂”、 “王麻子”、“张小泉”等等被扣上“为资本家树碑立传”的帽子:“嫦娥奔月”、“敦煌飞天”被斥责为“宣传封建迷信”;“蝴蝶”是“不健康的小资产阶级情调”。当时恐怕适用的大致就是第八项或与之相当其他规定,任何商标都可以被曲线扣上第八项的帽子,人们惶恐不知所措,以致周恩来(一个非法律部门的人士)出来解释:“只要不是反动的、黄色的、丑恶的……”。可见在我国由于法律概念过于抽象,没有一个准确的解释,让人难以把握,而且由于法律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甚至个别领导人的讲话,也将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现在是法制社会,法制社会要求一个理性的法律思维,那么我们对第八项也应该要有合理的判断,不应该将第八项作为一个筐,将任意争议事项放在这个筐中。

对于第八项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理解,但总要有切实可以引用的标准给人们去判断。商标是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的,商标局的判断依据将被人们引用为权威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专家董保霖先生认为:如果商标由表示色情、赌博或者宣扬暴力的文字、图形或其他要素所构成,则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我国公共道德观念背道而驰。“其他不良影响”,一般是指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风俗习惯。工商局在其出版的《商标法律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这第八项(在《商标法》修改前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因为是是工商局自己编辑出版的书,我们可以将该书所述的判断标准视为商标局自己的意见(商标局归工商局管,可以认为他们是一家子)。这个标准现实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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