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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事故中保险的适用问题/杨志彪(5)

(二) 从法律发展的角度分析,双重赔偿是一种趋势
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此可见,工伤保险不论从立法精神、赔偿项目与赔偿标准表现出的是一种福利性的补助制度;另一方面,从工伤保险缴费责任由用工(用人)单位承担这点来看,工伤赔付费用表面上来源于用工单位,这项支付实质取之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实质上是劳动者自己掏腰包购买保险,因此劳动者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不妨视为保险费的对价。所以在发生工伤时,劳动者理当获得所购保险相对的赔偿。
2.200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些规定都提出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能享有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从立法上体现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双重赔偿”的立法意图。
3.2004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虽然不再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问题。根据私法领域中通行的“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原则,这样的空白正好是为“双重赔偿”提供了空间。
4.《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虽然不是很明确,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黄松有副院长在答记者问中也讲到:“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司法解释的制定者也是比较倾向双重赔偿的。
5.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也进一步表明采取双重赔偿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是我国工伤补偿立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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