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事故中保险的适用问题/杨志彪(6)
6.从司法实践来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2月22日《关于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公费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对本单位受害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等费用不能冲抵侵害人的赔偿数额”。同时,其他一些地区各级法院也相继作出类似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指导性文件。虽然这些地方性文件的部分条文因《人身损害解释》的颁布而被吸收或被废止,但对于《人身损害解释》不明确之处仍可以在本地区适用,由此可以看出某此地方的司法机关也逐渐认同双重赔偿的原则。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赔付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之债,而工伤保险的补偿是劳动者的劳动福利。在两者发生聚合时,是否能获得双重赔偿?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社会各界对此有诸多的争议,建议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1]黄松有,孙华璞,俞宏武,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第1版.出版地: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年:2004年1月起止页码173-200,432-453.
[2 ] 王利明,程啸,尹飞.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评论与展望[M].第1版.出版地:北京市鼓楼西大街甲158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年:2004年2月起止页码42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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