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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初探/王裕好(4)
2、理顺与法官的关系
《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的同时又规定“在法官指导下工作”,并把“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作为书记员的职责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对“书记员”概念的认识不清,应该看到:法庭记录必须体现书记员身份的独立性,书记员不是“法官”的“辅助人员”,无需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试想:如果法官在庭审中违反审判纪律辱骂了当事人,随后授意书记员不予记录,书记员怎样做呢?不记录违反了“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的法律规定;记录又违背了“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的原则。显然,客观、忠实地履行庭审记录的书记员与法官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是一种协作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值得推敲,有些法院提出“书记员工作如何 ——法官满意为标准”的口号更加不妥④,应予修正。
3、提高专业化水平
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为书记员的专业化提供了可能。各地应严格按照《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充实书记员队伍。录用后,结合岗前陪训、岗位设置,充分发挥书记员的业务专长,使一部分书记员相对稳定地从事法庭记录,也是提高庭审笔录质量的必然途径。

(二)书记员应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明确指出“书记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书记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政治必须过硬,应该拥护宪法与法律,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竭力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上文提到庭审笔录具有主观性,这里的“主观性”是一个中性词,在不同的主体身上褒贬不一,所以书记员首先要提高政治素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
业务上也应精益求精,刻苦磨练,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这是提高庭审笔录质量的必备条件,具体为:
1、文字书写准确熟练
书记员的记录工作是一项多功能、综合的工作。它不仅要求书记员对当事人的述说、辩解听得准确,而且要求用文字形式快速表达出来。这就要求书记员要具有两个方面的素质。首先,要准确掌握汉字。要求书记员平时要做好文字训练,掌握汉字的含义。要常练一些难写的字;生活中与案件有关的物件名称、常用动词也要留心。其次,书写汉字要熟练。书记员的笔就象哨兵的枪一样重要,作为一名称职的书记员,必需在字上下功夫,如果写的字别人不认识,或者记录速度跟下上,不能称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当然,能够使用电脑熟练输入文字也是当前担当书记员的必备条件。
2、努力钻研法律理论
书记员占有法律知识的多少,直接关系着庭审记录水平的高低。如果一名书记员在文字熟练的基础上,再掌握扎实而丰富的法律知识,记录就更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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