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初探/王裕好(5)
3、了解案情、关注细节
书记员在记录前首先应了解案情,做到心中大体有数。庭审中要高度集中注意力,不放过有价值的细节,才能制作出水平较高的庭审笔录。
(三)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一份高质量的庭审笔录,不仅是书记员记录水平的反映,也是办案人之间、办案人与诉讼参加人之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结果。
1、与法官密切配合
法官与书记员没有本质的冲突,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公正有效地处理诉争,促使社会稳定和谐。在法庭上应积极配合,保证庭审活动顺利。由于案件性质的区别和当事人叙述水平的差异,记录时会经常出现棘手的情况,这就需要书记员与法官密切配合,例如字写不上的要留空,跟不上速度的要示意法官重复等。
笔者设想:书记员与法官可通过连接的电脑适当提示,以提高案件庭审的整体质量和效率。当然,法官是庭审的“指挥”,书记员不能越俎代庖,违反审判纪律。
2、与当事人积极配合
举证、质证等庭审核心,书记员应详细记录,当事人也要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即规定,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等。这样才能保证在有限的庭审中充分行使诉权。
(四)充分公开笔录的内容
依法公开庭审笔录是公开审判制度的具体表现,是当前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大举措。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分析,进行探索:
1、引用新技术当庭公开
有条件的法院通过大屏幕投影同步展现庭审笔录,使相对人(包括法官)及时发现笔录的错漏,以便当庭补正或庭后校对。此举能增强当事人对庭审公正的信任度,充分发挥自主观能动性,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2、庭后改动笔录应告知相对方
庭后校对笔录,书记员根据异议补正该当事人的陈述,但另一方当事人一无所知,这也是“不公开”的体现。应及时告知对方,听取其看法。庭后校对也应明确日期,容许他方当事人届时到场了解情况。
3、笔录固定后应予公开
庭审笔录一旦固定就应以适当方式公开,任何单方(书记员也不例外)更改无效。笔录如何固定尚无定论:相对人均当庭校对并签名的,笔录随之固定;定期校对的届时固定;相对人提出异议的也应依法定期处理并固定。
(五)加强对庭审笔录的规范与监督
虽然理论上大家都能理解庭审笔录十分重要,但目前还未真正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规范、监督、校正。因此,笔者呼吁尽早开展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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