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庭审笔录初探/王裕好(6)
1、制定全国统一的“笔录规范”
怎样进行庭审记录呢?目前几大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虽有零散规定,但不明确具体,庭审笔录实际上面临无法可依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一部《书记员工作(笔录)规范》以便操作。这方面要借鉴中华律师协会的经验,1996年该协会常务理事会即通过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4年3月20日又通过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较好地实施了对律师的指导和约束。
2、使庭审笔录有参照物
传统做法: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书记员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但并非必须补正。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即可,不影响笔录的效率。这是否说明庭审笔录就是客观真实的呢?北京通州法院去年以实际行动作了否定回答。去年7月以后,该院开庭审理案件全程录音录像,并将音像资料刻成光盘附卷归档,当事人可以查阅⑤。近日又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斥资数千万元人民币,将在全市上至高院下至区县基层法院的700余个审判法庭里装配光盘刻录系统,每次庭审过程都会被刻盘存入案件卷宗,当事人可以阅卷调取⑥。此举有利于当事人对诉讼公正的信任度,也有利对庭审笔录查实。
3、设立评审机构
正如前述,庭审笔录具有“公共职权”性质,而任何公共职权都应该为相对人设立“救济途径”,否则就是“独夫职权”。依法设立评审机构(如“书记员记录评审委员会”),对有异议的调查笔录、庭审笔录进行评议或纠正十分必要。评议时可以通知书记员列席,评议后认定记录有误的,应作出决定,责令书记员补正并及时告知笔录相对人。

四、结束语

总之,作为审判的基础性工作,庭审记录尚无具体的规范,庭审笔录的法律属性也未确立,这与现阶段深化司法改革的氛围很不相衬。如果前阶段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可作为人民法院人事改革的突破口和加速器,笔者冀望通过对庭审笔录初浅的探究,引起法律界的重视,共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能。


①、⑥《庭审过程刻成光盘装入案卷创国际先例》,http://www.sina.com.cn , 2005年04月14日,北京晚报 。
②冯朝阳:《庭审笔录制作要避免两个误区》,2001年4月19日年,人民法院报。
③刘武俊 :《我国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及其变革》, 2003年12月30日,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④《书记员工作如何 法官满意为标准》,2004-09-02,佛山日报 。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