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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侦查诱惑之犯罪刍议/欧锦雄(4)
对于非法诱惑侦查而言,被诱惑者对被侦查诱惑之犯罪应否负刑事责任呢?
笔者认为,从刑法上看,无论诱惑侦查合法与否,在被诱惑者实施了被诱惑之罪后,被诱惑者的行为是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刑法典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是国家禁止人们实施的行为,不管诱惑侦查存在与否,不管诱惑侦查违法与否,人们都应遵守刑法的禁止性规范。在非法诱惑侦查情况下,被诱惑者实施被侦查诱惑之犯罪同样符合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我们不能因为诱惑侦查违法而一概豁免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否则,将放纵罪犯,有失刑法公正,例如,侦查人员非法运用诱惑侦查手段诱使被诱惑人实施放火、杀人、抢劫、爆炸、绑架等严重犯罪,且被诱惑者的行为已得逞。在这一情况下,若因为诱惑侦查的违法性而豁免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将有失公允,不符合实体正义。(在这例子里,侦查人员当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非法的诱惑侦查有违程序正义,这是不争的事实。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和谐统一,是司法公正之所在,当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冲突,不能并重时,公平正义是合理的选择。一般而言,如果被非法侦查诱惑之犯罪是严重的,就应追究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侧重于实体的正义。如果被非法侦查诱惑之犯罪不严重而是一般的或较轻的犯罪,就不应追究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侧重于程序正义。这样,既不放纵严重的犯罪,又能在一定程序上维护程序正义。应当指出,如果被诱惑者明知是非法诱惑侦查,仍然乘机去实施被诱惑之犯罪的,就不应将其看成被非法侦查诱惑之犯罪,而应将其作为一般刑事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必须指出,由于侦查人员是基于职权而实施诱惑侦查的,而且,其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防卫社会,因此,不能认为侦查人员是被侦查诱惑之犯罪的教唆犯或从犯。他所实施的是公务行为,对于合法的诱惑侦查来说,只要没有过错,侦查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对于非法的诱惑侦查而言,非法运用诱惑侦查手段诱使他人犯罪的侦查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如果侦查人员在实施非法诱惑侦查过程中,在布控范围内抓获了被诱惑者,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例如,其他公民未受到无辜伤亡),那么,侦查人员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因非法诱惑侦查造成严重后果,达到犯罪程度的,就应追究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新刑法典第397条规定,一般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刑。
三、立法建议
(一)刑事实体法的立法建议
被侦查诱惑之犯罪具备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和法定的犯罪构成,因此,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这类犯罪是在侦查机关运用诱惑手段诱使实施的,因此,这类犯罪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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