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侦查诱惑之犯罪刍议/欧锦雄(7)
3、诱惑侦查的运用应采取严格的申请审批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不能由侦查人员随意运用,为此,应采取以严格的申请审批制度。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诱惑侦查应由侦查人员提出申请,由地市一级公安局审批,并应经地市一级公安局局长签字批准。诱惑侦查的申请审批制度可由公安部制定《诱惑侦查申请审批的程序》予以确定。
作者简介: 欧锦雄,男,1964年10月出生,广西玉林市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注释:
(1)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月第1版,第28页。
(2)参见马跃《美、日有关诱惑侦查的法理及论争之概观》《法学》1998年第11期,第16页。
(3)参见马跃《美、日有关诱惑侦查的法理及论争之概观》《法学》1998年第11期,第19页。
(4)参见马跃《美、日有关诱惑侦查的法理及论争之概观》《法学》1998年第11期,第21-22页。
(5)参见马跃《美、日有关诱惑侦查的法理及论争之概观》《法学》1998年第11期第16页
参考文献:
1.马跃《美、日有关诱惑侦查的法理及论争之概观》《法学》1998年第11期
2.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月第1版
3.杨建能、郭海容《美国刑法中的警察圈套合法辩护》《法学杂志》1999年第2期
4.李富友《陷害教唆与警察圈套》《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
5.龙宗智《诱惑侦查合法性问题探析》《人民司法》2000年第5期
6.余向阳等《陷害教唆理论初探》《河北法学》199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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