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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期公安信访工作研究/王泗友(5)
(五)城乡各类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将更加突出。
在新的形势下,企业改制、人事劳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三农”问题、移民安置等问题,由于配套的为民便民利民的措施跟不上,一时不能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不可避免的形成错综复杂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引发各类矛盾纠纷,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消除,在一定范围仍然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四、妥善把握处置公安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
公安信访活动作为化解警民矛盾的有效载体,应该成为解民忧、排民难、息民怨、消民怒、聚民心、鼓民劲的一条重要渠道,其功能应该体现在对公安执法的监督和协调上,体现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体现在改进警民关系上,体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上,体现在促进公安队伍建设上。所以,公安机关都要心中有民,忧民之所忧,保民之所安,乐民之所乐,把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作为公安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认真落到实处。
(一)认真对待,重视首访,严格受理环节。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把正确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优解难的过程。在接待受理案件时,要针对具体情况,仔细分析研究,提出解决信访问题的办法和意见。树立“群众信访无小事”的思想,对群众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要抱着把信访案件当作刑事、治安案件办的认真负责态度,反复核实群众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能简单的凭表象和推测进行定性,要通过换位思考,倾听群众意见和要求,多一些理解和帮助,争取当事人的信任。要抓住其解决问题是最终目的的心理,春风化雨,润物有声,有效的化解怨气,解决矛盾,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一个上访者的心坎上。
(二)定人包案,求真务实,严格办理制度。
实行严格认真办理制度是信访问题能否得以解决的关键环节。在办理信访案件时,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要求,切实维护党和群众的利益。对一些疑难信访案件和重大信访案件,要形成工作责任制,定领导,定专班,定时限,定要求,包到底。要做到问题不化解,专班不能撤。对办理环节中的每一项工作措施,要细之又细,慎之又慎,避免因一时的疏忽致使前功尽弃。在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办理上,要有问题不解决不撤兵的信心,有群众不息诉不罢休的决心,始终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群众,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三)坚持回访,认真抽查,严格督导职能。
按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同时,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所督办的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加强上级督导和法制督导是确保工作落实的有效手段。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信访工作的指导,在指导中督促,在督促中指导,不能只指导不督促,也不能只督促不指导。对信访工作情况,对已经结案的要跟踪回访,对办案质量实行查漏补缺,防止出现反复。要强化信访部门对同级其他业务部门的纠错监督权,将监督关口前移,抓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大事前、事中监督力度,逐步从侧重事后监督转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努力把各种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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