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期公安信访工作研究/王泗友(6)
(四)制定目标,坚持考核,强化责任落实。
公安机关办理信访案件必须制定目标,坚持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核体系。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把信访工作的好坏与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的政绩、晋级升迁挂钩,与单位和部门的评先创优挂钩。要提高考核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增强考核的约束力,通过考核全面带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对公安信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要科学的进行界定,制定出具体的部门信访工作责任目标量化考核办法。
(五)奖惩兑现,一视同仁,激发工作活力。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源头治理信访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治本措施。要提高信访工作的地位,就是要充分发挥奖惩的先进导向作用,对信访工作的奖惩与公安机关的其他业务工作配套同步,以此来激发做好信访工作的活力。要强化信访工作的严肃性,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属公安民警不作为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坚决纠正,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信访人态度粗暴、推诿扯皮、徇私枉法,以及限制上访、压制上访甚至打击上访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袒护。要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坚持执法为民、做好信访工作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开展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树立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六)加强教育,开展培训,落实责任追究。
信访工作必须建立领导责任制、信访部门责任制和办理信访案件责任制等一系列信访工作责任制度。首先要加强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依法办案能力,在素质上保证尽量少出错和不出错。其二要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按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其他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以严密的制度和纪律,保证不出冤假错案。
(七)加强协作,综合治理,落实协调制度。
公安信访工作涉及面广,错综复杂,解决信访问题仅靠公安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策的、法律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比如在处置因企业改制中形成的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冲突,因城市整体规划搬迁户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中集体与农户、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等,引起的信访案件,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经济综合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参与,部门联动,整体互动,协作配合,综合治理,使闹访者看到,各级各部门依法公开、公正处理信访问题的决心,彻底打消少数别有用心人利用信访伺机作乱、伺机欲利的念头,妥善处理聚众信访案件。及时分析研究公安信访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查找工作不足,剖析深层次并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研究提出从源头上进行有效预防和治理的对策措施,使协调机制在信访工作中发挥出最大的作用,以公平保和谐,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际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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