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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作艺术点滴——Contract Drafting/周舟(8)

建筑工程合同不需要批准或登记,合同当事人可自由约定生效条件,比如约定签字生效、盖章生效或签字并盖章生效均无可厚非,但从控制签约风险的角度考虑,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一般均应约定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合同检查过程中遇到很多分包合同和采购合同中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或者只签字未盖章或者只盖章未签字,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则该合同实际并未生效。尽管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同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该合同成立,但对于何谓“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则无确切所指,一旦进入诉讼,则完全由法官来认定,这种认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完全相佐,致使合同订立目的不能实现。

比如我们订立钢筋采购合同,采购500吨钢筋,对方供货100吨后,钢筋价格上涨,于是供应商终止供货,并主张采购合同只有盖章没有签字而未生效。这里我们只能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主张合同虽未签字,但已成立事实合同关系,那我们就需要证明“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但 “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到底是指“已经开始供应钢筋”,还是“500吨钢筋全部供应完毕”,抑或是“供应251吨钢筋”?这种不确定性只能由法官大人来决定。



十一、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非实质性内容作出的改变,其实质是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应保持不变,既保持“同一性”。比如物资采购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修改为加工定做合同,这就不是合同变更,其实质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物资采购合同,然后另行签订加工定做合同,这是两个合同关系。

工作中曾遇到在项目一期工程中与A分包商签订土方分包合同,分包商合同履行效果得到项目的肯定,二期工程中决定仍与A分包商签订土方分包合同。尽管二期土方分包合同与一期土方分包合同文本几无差异,二者仍然属于两个合同,而不属于合同的补充或变更。

合同变更分为法定变更和协议变更。法定变更是基于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变更,如中国合同法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下无过错方所享有的合同变更权。法定变更应通过诉讼或仲裁进行,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是这种变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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