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写作艺术点滴——Contract Drafting/周舟(9)
协议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的变更,协议变更内容应明确具体,否则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变更内容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协议变更应当符合原合同约定的形式,比如原合同约定所有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确认。
合同的涂改,是一种变更合同的行为,直接在文本上进行涂改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签认,否则不具效力。此亦为合同中的容易产生的新陷阱。
十二、严格区别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是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这是二者最直观的区别。
合同检查和会签过程中发现二者经常被混淆或等同,尤其是在同一个自然人作为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被法定代表人个人控制或实际拥有等情形下,比如经常听到 “其实两家公司是一家,法人都是某某某”。无论两家公司是否皆为同一人控制或拥有,也无论这两家公司是否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就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无甚关联,如果混淆或等同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
举个例子。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资金紧张欲向业主A公司借款,但是由于错把A公司等同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B人,借条上载明出借人为B人,而非A公司。工程竣工后,A公司拖欠工程款,承包商多次催讨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而B人同时将承包商告上法庭,请求偿还借款,并查封承包商银行账户。简单说就是A公司拖欠承包商工程款,承包商欠B人借款,承包商所面临的尴尬就是工程款收回难度大、周期长,甚至可能因为A公司支付不能或破产或执行难而不能收回工程款,而同时却仍要用自有资金偿还B人借款,这种可怕的结果想一想都会令人颤栗。
这里如把承包商换成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我们的感受一定会更深。
十三、注重细节
合同起草切忌“抓大放小”。合同起草应注意每一个细节,合同的严谨正是建立在一个个细节之上,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对于合同起草尤其如此。
在合同检查过程中,有这样一个例子。项目经理部与业主在保修金返还条款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业主坚持“保修期满两年后30日内返还”,这显然不符合承包商利益,但合同还得签,谁让他是业主,我们是承包商呢?但项目经理部在准备合同文本时把“保修期满两年后返还”修改为“保修满两年后30日内返还”,一字之差,差别巨大,折射出合约人员的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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