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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据规则在行政程序中的适用/杨泽瑛(9)
  5、行政认知与推定规则
  所谓行政认知,是指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以宣告的形式直接认定某一个事实的真实性,以消除案件调查人、当事人无谓的争议,确保行政程序顺利进行的一种证明方式。
  推定作为法律概念,有多种表述方式,其一般意义为:推定是一种法律规则,根据制定法或者判例,根据已知的事实可以认定推定事实存在,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这种推论。其中前一事实称为基础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推定是一种证据规则,而非证据,分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法律推定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当某一事实条件存在时,必然推定另一事实的存在。如婚姻关系期间所生子女即是婚生子女的推定。事实推定是指法庭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就某一已知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的证明规则。如聋哑人听不见声音等。该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下列事实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认定:
  ①众所周知的事实;②自然规律及定理;③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④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①、③、④、⑤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行政机关确有证据证明案件调查人持有的证据对当事人有利,可以推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定案依据。
(三)认证方式
在行政程序中认证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进行案卷审查时认定;二是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在听证时,经过质证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时认定,但当时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依法应当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的非法证据材料,只要当时查清后,就应立即作出不予采纳的认定;2、对各种证照等易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可当时认定,但不宜对其证明力作出认定;3、对需要综合分析的证明材料不宜当时认定;4、凡是经认定的证据,在行政文书中均应阐述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要祥述,无争议的则简述;三是对较复杂的证据由行政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认定。对听证时认定有误的,一般在行政文书中更正并说明理由即可。

参考书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组织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与讲座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6年版
曹康泰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9年版
李国光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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