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肖建国(3)

  1.纯粹的债权请求权。纯粹的债权请求权欲获得实现,原则上
必须经诉讼程序,取得法院的胜诉判决,方可据以执行。至于诉讼程
序的繁简、普通程序抑或特殊程序(如督促程序),则视债权请求权
的具体情况而定。

  2.对物权的债权保护而生的请求权。若属债权请求权,则按照
上述第1种方式实现,若属于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应
区别于债权上的交付物品请求权,二者具有质的不同,在实现时应使
前者优于后者。

  如果某种民事请求权极为真确、特定、具体、稳定,且构成某个
社会常见的、连续的、公认的交易生活方式,那么立法上可以考虑使
该民事请求权不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而是像意大利、秘鲁等国家那
样允许直接交给执行机构付诸实施。比如票据、其他信用债券、诉讼
外和解文书等债权文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3.担保物权。应允许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申请执行,债权人
得提交申请执行的根据。

  对抵押和某些权利质押而言,因须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若权利人能够以确定判决
或公证文书释明担保权存在时,依强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自无疑义。
若权利人以抵押或权利质押登记簿释明担保权存在而申请执行时,执
行机构能否开始执行呢?笔者认为,抵押或权利质押登记簿的誊本不
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执行根据,担保法中本来也没有为它设定程序上的
特殊效力,但是,由于这些文书能在一定的限度内证明实体权利的存
在,同时在文书成立过程中多少保障了债务人参与的机会,所以,权
利人可就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应允许债
务人根据实体上的事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例如为确认抵押权或权利
质押不存在而提起确认之诉。

  对动产质押和其他权利质押而言,因以交付为其公示方法(担保
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留置则以占有留置物为
公示方法(担保法第八十二条),故债权人不必再申请查封或扣押,
只要债权人能够释明系基于担保物权而占有担保物的,法院即应依申
请发出拍卖或变卖的命令。

  三、关于担保物的强制拍卖

  担保物的拍卖一般由债权人委托拍卖行进行,此为任意拍卖。在
担保物的强制执行中,还涉及法院的强制拍卖问题。强制拍卖是由国
家机关依强制执行法所规定的程序而实施的拍卖,是为保护债权人利
益而设的,它有别于由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的人所为的拍卖。在任意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