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减刑制度的新探索——“分阶段预减刑期”的思考/汤斌(7)
4、法律监督
为保障减刑活动的客观公正、完善的法律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对现行法律监督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是刻不容缓的,第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改变法院独立审裁减刑假释案件的需要,监督系统应联合监察机关、法律机关及社会专家,组成一个专门审裁减刑案件的减刑假释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核预减刑期和对业绩突出有立功表现者给予减刑或假释时事项进行审议。第二、逐步完善罪犯业绩考核制度,在原有的计分考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化、科学化、完善考核制度,积极进行信息化管理手段,将所有罪犯的资料输入由脑信息库,并逐步实现全省全国联网,使监狱和省局领导在接到群众投诉或其它工作需要时,随时查阅相关资料,实现法律监督的科学化、智能化。第三,建立检察官督察制度,驻监检察室的办案人员有独立督察的职权、利用专门机关的专职人员,制定监督办法,扩大监督范围,确定监督内容,规范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手段,使监狱的执法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四、实施“分阶段预减刑期”的意义
随着我国监狱事业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减刑制度已不能符合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分阶段预减刑期”正是发展的需要,前进的基础。
1、“分阶段预减刑期”既可以扩大减刑的适用范围,又可以提高减刑的幅度。
依据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比例核定犯罪人的预定减刑期并在收押后就向其宣告,可以使每个罪犯入监后首先知道自己依法应享有的减刑权利及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对消除其悲观失望心理,实现情绪稳定并积极投身改造具有重要意义。从政治学角度来看,这一制度本身就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符合用科学的机制来抵御减刑执行中非理性因素影响的改革目的,能够给每一个犯罪人创造同等的受益条件,从而扩大了减刑措施的教育面,有利于监管目标的全面实现。
以扩大减刑面为基础的减刑制度改革,使“行刑教育化为监狱运行增添了浓厚的人文色彩,形成一种宽和、协调、信任的改造环境”,能最大限度地激发罪犯的改造热情,促使他们积极工作,努力学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尽管监管机关可以对个别违法违规押犯恢复一定量的预定减刑期,甚至可以经多次恢复实际执行原判的全部刑罚。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恢复的预定减刑期数量会大大低于新增的减刑期数量,这样在减刑总量上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适量扩大减刑幅度不仅顺应了“轻判宽执”的国际潮流,也是符合“恩威并施”的常规治国方略和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要求。
2、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提高警惕罪犯改选的质量,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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