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减刑制度的新探索——“分阶段预减刑期”的思考/汤斌(8)
社会对犯罪的控制战略应当建立在惩罚与教化两个重要因子相互补充的支点上,才能够以其特有的方式来有效地规导人们的行为,这已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而行刑教育化则能够“以最小的刑罚成本将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限度之内”,显而易见,以强制惩罚罪犯为前提的教育改造活动对控制犯罪恶性发展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通过实践不仅能够改造客观世界,而且也能够改造主观世界。
罪而进入监狱的失足落水者一不歧视,二不报复,并通过“分阶段预减刑期”来给他们指明出路,体现出政府以宽大、宽容和期待的态度,从而激发他们的感情和信心,逐渐抛弃固有成见,洗刷肮脏灵魂,通过积极改造而尽快重获新生。同时“分阶段预减刑期”在克服了现行减刑制度程序繁琐的弊端后,将监管人员也从繁杂的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从而集中精力去做犯罪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充分利用减刑这一机制的激励作用来提高改造质量。另外,监管机关还能以此为动力,来推动监管制度改革的深人进行,更好地实现监管工作改造人、塑造人的目标,从而把刑满释放人员的重犯率降到最低,实现社会法治秩序的良性循环,减少国家对司法工作的资源投入,全面推动我国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
3、有利于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促进监管机关的规范化执法进程。
促使监管机关建立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增强管教人员的责任感。依法预先核定减刑期和实施全程增减的执行方法,为监管机关的减刑活动确立了定量管理的标准。根据管理学的一般原理,定性管理是原则管理,比较概括和抽象,具有方向性、指导性的意义,留给执行者的自由裁量幅度比较大,实践中容易搀杂个人感情等非理性的因素。而定量管理是具体管理,有明确的硬件参数和严格的程序要求,其规范化程度比较高,但是,因拘束性大往往会限制主体的创造性和灵活性。如果采取定性指导下的定量管理,既可以促使执法主体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执法活动的规范化进行,又能够达到勤政与廉政、公正和效率的同步提高。
在这一方面现行减刑制度的弊端也表现得很明显。我国刑法和监狱法对可以减刑的适用条件规定得很原则,因而各地监狱与监狱之间掌握的减刑标准、尺度不一,执行中的差异较大,实际上形成全国执法的不统一。有的监狱掌握的减刑面大而减刑幅度小,有的减刑面小而减刑幅度大;在不同监狱内服刑而有相同业绩表现的人在减刑幅度、间隔上差距却很明显,致使减刑的积极效应因执行场所的不同而产生较大区别。实行“分阶段预减刑期”.可以使所有的监管机关按照统一的法律规则进行核定,较好地实现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的巧妙结合,还能够有效促使监管机关科学管理制度的形成,达到客观与主观、管教与处理等环节的有机统一,在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基础上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提高监管水平和管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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