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减刑制度的新探索——“分阶段预减刑期”的思考/汤斌(9)
4、提高执法效率,优化执法程序。
现行减刑制度存在的又一重大弊端是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以及管者不裁、裁者不管的管理与裁定相脱节的现象。2002年我国减刑假释的总人数是45.36万人(其中绝大部分是减刑),这些减刑和假释的材料都要报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有的中级法院辖区内的监狱一次上报的减刑人数就有千余名,法院根本没有精力去认真审查核实,只能就监狱提交的减刑材料进行公式化审理,其裁定充其量只具有程序上的意义,不仅无法达到对减刑进行制约的立法目的,反而给法院增加了许多工作量,影响了其他审判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在这种管理与裁决相脱节的情况下,监管机关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去整理制作两次申报减刑的材料,繁琐的程序使他们疲惫不堪,减少了做思想转化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另外,法院对减刑申报常常不能及时作出裁定,更降低了减刑措施在改造活动中的直接影响力。学者们对减刑制度改革提出了多种设想,概括起来都是从强化减刑后的监督手段着眼,虽然也能起到一定制约作用,但是程序上的反复报裁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减刑制度中的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已经成为影响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和监狱提高管教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贝卡里亚指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说它比较公正是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罪犯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同样,对罪犯的减刑越是迅速和及时,对罪犯的激励作用也就越强烈,就越能使罪犯把减刑和悔改表现联系在一起,产生的效果也就越好。实行“分阶段预减刑期”,罪犯一入狱就可以预先知道自己能够得到的减刑期,随时会产生努力改造保住预得减刑期的愿望,还能激励他们创造良好业绩争取立功再获取新的减刑机会。监管机关依法计算每一押犯的应减刑期,并能根据平时表现的考核积分情况及时报请新的减刑,或者撤消违规人员的预定减刑期,可以做到迅速快捷方便。另外,这种先减后撤的减刑方法还顺应了人们和善乐施和得到的最不愿再失去的心理,把已经准备减的因违规而被撤消,监狱将持特别慎重的态度,并可以籍此作思想工作;罪犯也会因痛惜而尽力保住积分不至于降到警戒线以下,所以撤消预减刑期的情况会很少。对于那些特别减刑虽然需要报法院审裁,但是因数量较少,报裁量预计会比现在减低80%以上。很显然,“分阶段预减刑期”能够省去申报减刑的诸多办事程序,为提高工作效率创造了条件,还可以很好地理顺执行机关与审裁法院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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