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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规定/唐青林(5)
除货币出资外,对其他形式的出资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货币出资不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是以物质或者权利的形态表现出来的,所以,为了确定它们在出资时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就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作价,并对财产进行核实。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价值从其自身无法客观体现,而需依赖人的主观评价,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立场,使用不同的方法,会对同一项出资做出不同、甚至差别很大的价值判断。同时,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价值又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除其自身可能发生的自然增值或贬值、毁损外,因时间、地点和其他外界因素、环境的变化,也会引起非货币出资财产价值的重大变化。但是公司资本却是通过货币量来计算的,因此,非货币出资通常要在确定一个具体日期的基础上由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这些出资的评估必须以客观、真实、准确为原则,不得进行不符合实际的过高估价或过低估价,以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股东出资的比例结构
出资的比例结构,也称为出资的构成,是指股东出资总额中各种出资所占的比例情况。为保证公司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和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保证公司资产应有的流通性和变现性,保证公司对外负债的有效清偿能力,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比例结构作有明确要求和限制。
对于股东出资比例结构的规定,我国旧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公司法修改之后,对这一条做了修正,明确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很显然,这个规定较之于旧法的要求,显得更加合理化了。因为真正与其他出资形式有着本质区别的仅仅是货币,因此,只需规定货币出资的比例就可以了,而对其他出资形式的限制则是不必要的。并且新法的这一规定,使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可高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非常有利于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4、验资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是依法设立地验资机构对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证明的行为。通过验资,可以核实出资人对所提供的出资是否具有合法权利,也可以为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全体股东出资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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