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唐青林(4)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其他董事三名。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或者: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xx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