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理论及律师实务/唐青林(6)
(二) 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鉴于:
李×× (弃权股东)为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三十(30%)的股份。
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年×月×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向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李×× (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人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人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人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北京××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李×× (弃权股东)(盖章)
日期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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