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设立的法律理论及律师实务/唐青林(8)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法定的文件。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六)公告。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规模巨大,资本雄厚,社会影响大,国家为了加强管理和便利公司与其他法律主体的经济往来,规定股份公司的成立必须进行公告。而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后,还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以上为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不同的设立方式下大致相同的设立程序。《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上述文件都是公司的重要文件,把它们置备于公司,利于股东行使了解公司准则、公司经营决策及效益的权利,也促进公司管理机构及人员加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维护公司利益。
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公司法除明确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程序外,还特别对公司形式的变更即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有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大基本类型,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其特殊性质,旧公司法对其做有专门规定。但是新公司法却废除了国有企业的“特别待遇”条款,如: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原《公司法》第7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原《公司法》第71条);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原《公司法》第75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配给个人(原《公司法》第81条);原国有企业改建设立或组建股份公司,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三年盈利记录(原《公司法》第152条)等等。上述这些“国有”优先的立法规律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都予以了删除,充分体现了新法善待国有公司与民营公司的平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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