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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唐青林(3)
无论哪个主体召集股东大会会议,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会议召开前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同旧公司法相比,新法所规定的会议通知时间有所缩短,将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时间由原30日改为20日,无记名投票的由45天改为30天,并且增加了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时间为15天,这与现代通讯技术和手段的进步,与公司效率的提高等是相适应的。该条的规定还克服了由于旧法规定的简略给实践操作带来的很多困惑,上市公司尚有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可以参照,其他类型的股份公司则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该条还增加了3%股份股东的提案程序,这有利于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现假设A股份有限公司拟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纸上登载了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内容应当大致如下:
            A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兹定于1999年 月 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特通知如下:
  四、 审议事项:
  (1)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2)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3)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 请各股东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本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或者,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六、 股东也可以向本公司索要“通讯表决票”,于1999年 月 日前将作出表示的通讯表决票寄送本公司董事会。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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