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及股东的权利义务/唐青林
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及股东的权利义务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一)股东会的概念、地位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从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利机构。对于股东会的法律地位应该从以下三个角度去理解:
1、股东会作为公司的组织机构之一,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这表明了股东会在公司组织机构中的地位。由于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代表着公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因此,其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选择管理者。它在公司组织机构中居于最高的层次,掌握着公司的最高的权力,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这就是公司法对股东会法律地位的界定,并由此决定了股东会与其他组织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2、股东会必须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作为股东行使股东权的法定方式,因此任何一个具有股东资格的人都有权参与股东会,并通过参加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来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因此,作为股东行使权利的法律机关,股东会必须由全体股东组成,即使是仅持有一股的股东,也有权通过参与股东会表达自己的意思,维护自己的权益。股东无论出资比例大小,都是股东会的组成人员。出资比例高低,只能影响表决权的大小,不影响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
3、股东会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有时会做出比较灵活的规定,如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会为法律规定的必设机构。
(二)股东会会议的种类、职权、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及决议形成
1、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由于股东会是由人数众多的全体股东组成,但股东会作为组织机构又必须形成自己统一的意志,所以股东会只能采取会议的方式来形成决议。股东会的会议方式一般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类。
定期会议,是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必须召开的、主要讨论决定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例行重大事务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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