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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及股东的权利义务/唐青林(2)
股东会临时会议,是一种不定期的会议,是指在正常召开会议的时间之外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而召开的会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因此,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一般是针对公司的重要事项。股东会有法定职权和章程职权两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除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可以行使下列法定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同时该条第(十一)项肯定了公司股东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此外的股东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可见,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集程序的规定已经相当完善,总体上来说,弥补了以前立法的不足,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关于股东会会议召集时间,我国公司法规定,对于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召集,对于临时会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召集会议的具体时间。
为了提高股东会会议的效率和股东的出席率,也为了防止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在股东会上利用突袭手段控制股东会决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及决议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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