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唐青林(3)
(1)弥补亏损。公司出现亏损直接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的稳定发展以及公司股东、债权人权益的有效保障,因此,我国有关立法历来强调“亏损必弥补”。但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这是因为资本公积金不同于盈余公积金,其来源是公司股票发行的溢价款等,而非公司利润,因此从理论上讲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是正确的。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公司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必须增加投资。在不可能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可用公积金追加投资。
(3)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用公积金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既壮大了公司的实力,又无需股东个人追加投资,于公司、于股东都有利。但如果将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资本,则有违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效用,因此有必要限制其数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任意公积金是公司在法定公积金之外,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由于并非法律强制规定要求提取的,因此对其提取比例、用途等公司法均未做出规定,而是交由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做出明确规定。
三、股利及其分配
所谓股利,是指公司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按期以一定的数额和方式分配给股东的利润。股利可以区分为股息和红利,股息是股东定期从公司取得的固定比率的利润,红利是股息分配后仍有盈余而另按一定比例分配的利润。
在股利分配的规定上,一般贯彻“无盈不分”的原则,即公司当年无盈利时,原则上不得分配股利。否则,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至于股利分配的比例,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公司的自治权,允许股利分配比例可以与出资比例不同,认可股东之间的协议安排。关于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现金股利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基本形式。股票股利则具有一些现金股利无可比拟的优点:(1)可以避免由于采用现金分配股利而导致公司支付能力下降、财务风险加大的缺点;(2)当公司现金紧缺时,发放股票股利可起到稳定股利的作用,从而维护公司的市场形象;(3)股票股利可避免发放后再筹集资本所发生的筹资费用;(4)股票股利可增加公司股票的发行量和流动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但另一方面,这种分配方式会被认为是公司现金短缺的象征,有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下跌。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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