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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章程/唐青林(6)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向董事会
负责。
第六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六十四条 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董事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干
预。
第六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
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
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规范职工参政议政渠道。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
务和诚信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列立帐户存储;不
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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