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证券公司等五家金融企业诉辽宁轻工业供销公司、沈阳油脂化学厂融资债券纠纷案/唐青林
辽宁省证券公司等五家金融企业诉辽宁轻工业供销公司、沈阳油脂化学厂融资债券纠纷案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案情简介】
原告:辽宁省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荣第,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洪斌,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股份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胜彦,总经理。
原告:辽宁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多,总经理。
原告:辽宁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世荣,总经理。
被告:辽宁省轻工业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振阳,总经理。
被告:沈阳油脂化学厂。
法定代表人:贾吉泰,厂长。
1992年5月2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以(92)辽银金字第14号文件批准,被告供销公司向社会发行融资债券6000万元,年息9.027%,期限一年,时间自1992年5月30日至1993年5月30日。其中由辽宁省证券公司包销2000万元,其他各原告分别包销1000万元。包销合同均由化学厂提供担保。合同签订之后,五原告按期将6000万元人民币划至供销公司指定的帐户,将融资债券对外销售。合同期满后,供销公司没有兑付全部本金,利息部分只付了270万元,其中付给辽宁省证券公司60万元,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信托投资公司90万元,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股份信托投资公司30万元,付给辽宁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45万元,付给辽宁信托投资公司45万元。尚欠五原告的本金及利息分别为:辽宁省证券公司2121.44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信托投资公司1000.72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股份信托投资公司1060.72万元,辽宁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045.72万元,辽宁信托投资公司1045.72万元。
【诉讼请求及答辩】
五原告诉称:1992年5月30日,五原告联合为被告供销公司发行6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债券,期限一年,年利率9.072%。被告化学厂担保。合同期满后,供销公司只给付五原告利息270万元。故要求判令被告偿还6334.32万元的到期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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